中華中醫藥學會政策研究獎獎勵辦法
(2017年11月3日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獎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與管理研究及實踐探索中取得重要成果的個人與組織,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設立中華中醫藥學會政策研究獎。政策研究獎是全國中醫藥行業的政策研究獎。該獎勵是中華中醫藥學會授予研究者和研究單位的榮譽,授獎不決定研究成果的權屬。
第三條 政策研究獎貫徹鼓勵研究、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方針,目的是繁榮中醫藥政策與管理的學術研究與社會實踐,推進中醫藥政策與管理研究成果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四條 政策研究獎的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負責政策研究獎的評審組織工作。
第六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政策研究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七條 政策研究獎授予在中醫藥政策與管理研究在以下領域做出貢獻的研究者及單位:
(一)在中醫藥(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藥,下同)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法律、標準等方面開展研究,研究結果納入了國家、行業、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性文件之中,對推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在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文化、國際合作及產業發展等方面開展研究,有關研究及實踐做出了重要成績,達到較高水平,或研究成果已在相關領域、單位應用的;
(三)在中醫藥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方面開展研究,有關研究及實踐具有創新性或普適性,提出的意見建議被納入國家或地方相關文件之中,或研究成果具有較大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
(四) 在中醫藥政策與管理研究的理論、技術、方法等方面開展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論、技術或方法,使中醫藥軟科學研究水平明顯提高;或對重要領域、重要問題進行科學研究,總結出規律性認識,能較好解決現實問題的。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獎
第八條 政策研究獎接受以下單位的推薦: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醫藥學會;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醫藥學會;
3、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委局及其直屬單位。
第九條 推薦單位限額擇優推薦政策研究獎,并對推薦的項目負責。推薦時,應按規定填寫真實、可靠的評價意見,匯總報送推薦材料。
第十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定獎勵的項目。政策研究獎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年度具體獎金數額由學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政策研究獎的,由中華中醫藥學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協助他人騙取政策研究獎的,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通報批評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三條 參與政策研究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經發現后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