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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章程
                發布日期:2021年3月9日

                中華中醫藥學會章程

                (2021年3月5日經民政部核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中醫藥學會,

                英文譯名為:China?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縮寫為CACM。

                第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從事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產業、文化、管理等的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廣大中醫藥和相關的自然和社會科學工作者,弘揚優秀中醫藥文化,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中醫藥人才成長和水平提高,聚焦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為助力健康中國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本會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憲法、中醫藥法關于“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工作的重要論述,不斷深化改革,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工作任務,開展各項活動。遵循傳承創新發展原則,堅持中西醫并重,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推動中醫藥現代化,促進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補充協調發展,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課題研究和科學考察,促進中醫藥學術傳承創新發展;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技術、信息、文化、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制品,提供中醫藥科技知識指導、傳播、服務;

                (三)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師承教育、科學普及,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

                (四)密切聯系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中醫藥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組織中醫藥專家參與國家對中醫藥政策法規、發展戰略、規劃、科技政策的建言、咨詢、制定工作;

                (六)按照規定,開展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表彰工作;

                (七)開展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相關組織、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系,促進國際中醫藥人才資格互認、學術互補、成果共享工作,促進中醫藥國際傳播、交流與發展;

                (八)加強對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研究與評價,推進健康服務產業的發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授權,為其提供科技咨詢、評價、技術標準研制,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應用;

                (九)加強對中醫藥期刊的管理,培育一流期刊,提升期刊品牌影響力,促進期刊在學術交流、學科發展中發揮更好作用;

                (十)做好中醫藥文化傳承和弘揚工作,擴大中醫藥文化影響力;

                (十一)承辦國家及相關部門下達、交辦、委托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會?員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類別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外籍會員。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會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從事中醫藥相關工作,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

                具體條件如下:

                (一)學生會員

                中醫藥及相關專業的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后并達到會員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并經批準后可成為普通會員。

                (二)普通會員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中醫藥工作者;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相關行業工作者。

                (三)高級會員

                有一定學術影響力,并取得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本會普通會員,可申請成為本會高級會員。

                (四)會士

                有較大學術影響力,在中醫藥領域有卓越成績或為學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后,可成為本會會士。

                (五)外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六)單位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醫藥學會、解放軍中醫藥學會以及與本會專業有關,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2、與本會專業有關、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產業、文化、管理等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個人會員有權優先在本會主辦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并優先獲得本會的學術資料相關信息服務;單位會員有權優先或優惠獲取本會技術咨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繼續教育、文化傳播、科學普及、咨詢評價等相關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為發展本會事業自愿捐贈,或接受委托依法籌集資金;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各類會員證書均由學會統一編碼、印制。

                第十?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按時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二十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一?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必要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中醫藥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且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熱愛本會工作,責任心強,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四十?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四十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四十二?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三?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十四?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四十五?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財政撥款;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政府購買本會服務所得;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六?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十七?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十八?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五十?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十一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五十二?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五十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四?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十五?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五十六?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五十七?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十八?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六十?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六十一?本章程經2020年12月5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六十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六十三?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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